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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頁:版面影像】 外官養廉 福建台灣巡撫,一萬二千兩;布政使,八千兩;道員,二千六百兩;知府,一千六百兩;知縣,台灣一千兩、餘各八百兩;布政司庫大使,六十兩;同知,八百兩;通判,五百兩;府經歷、司獄、巡檢、典史,各四十兩;縣丞,各二十兩。各省綠營提督,歲支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各十八兩。……福建台灣總兵,每員除養廉外,加賞銀二百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議准:……福建外道、外府並各府屬同知、通判養廉,仍在縣屬就近支給。 【第 67 頁:版面影像】 又諭:『國家設兵衛民,簡核軍實,期於行伍整齊、兵額充足。如兵丁等紅、白事件,從前設有生息惠濟銀兩,以資賞卹;後因生息名色有關國體,特敕停止。茲直隸、雲南裁扣公糧以備賞用,殊非核實行伍之道。所有賞卹兵丁紅、白銀兩,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俱著於正項支給。各省武職,照文職之例,議給養廉。欽此』。遵旨議定:提督每員歲給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每員十八兩。……雲南省之提督、總兵、福建省之台灣總兵,於支給名糧外,復有動支耗羨等件銀兩自六百兩至八百兩不等。各員既已支給養廉,未便再行重給,並令一並刪除。奉旨:『雲南提督、總兵及福建台灣總兵或地當煙瘴、或遠隔重洋,均與腹地不同。著加恩於議給養廉外,雲南提督加賞銀五百兩、雲南總兵及福建台灣總兵各加賞銀二百兩;著為令』。 五十四年議准:福建調任台灣……同知、撫民同知、巡檢等邊缺新任人員協辦半年內,於額設養廉按照正任與協辦各員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議准:福建省台灣嘉義縣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按外地縣丞之例,歲給養廉銀四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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