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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頁:版面影像】 賜復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灣府屬康熙五十七年額徵民番銀二萬一千二百兩有奇、粟十三萬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諭:『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系徵收粟榖,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灣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十一年額徵供粟十有六萬餘石,全數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屬一廳、四縣辛卯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一廳、四縣本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五十三年諭:『上年台灣辦理軍務,漳、泉等府屬差務甚繁,資用民力之處最多。茲屆春祺普錫之時,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優卹。所有泉州府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龍谿、漳浦、海澄、詔安等八縣本年應徵錢糧,著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陽、建安、甌寧、南平、古田、閩縣、侯官、福清、莆田 【第 69 頁:版面影像】 、仙游遊等十二縣應徵錢糧,著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寧德、羅源、連江光澤等七縣所有應徵錢糧,著緩至五十四年麥熟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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