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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頁:版面影像】 免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灣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舊額徵收丁賦,番婦每口徵榖二石,於康熙二十五年入於台灣奏銷冊內。今將鳳山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為始,照諸羅(今改嘉義縣)番婦一例免其納賦。 九年題准:福建省鳳山縣鄭宗明等官莊園地被水衝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額無徵銀一百二十八兩有奇;又王莊、李進等莊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額銀五十九兩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題准:福建省台灣於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風潮衝陷,難以墾復田園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無徵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勻丁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又衝陷糖 三張半,共無徵 餉銀十九兩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為始,均予豁免。 【第 70 頁:版面影像】 ?/p> 嘉慶二十年,免福建省台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光緒三年諭:『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台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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