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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頁:版面影像】 賑饑 乾隆四十七年諭:『福建台灣地方濱海居民猝遇風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傷 【第 72 頁:版面影像】 損成災;該督、撫務須實力撫卹,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灣各處被擾之難民,給予口糧一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慶十一年諭:『台灣郡城及鳳山、嘉義、彰化一帶六、七月間先遭颶風、繼被霖雨,並有飛蝗自山內飛出;雖勘未成災,稻穀不無傷損。且因械鬥搶奪,田地、房屋間有拋荒焚燬之處。著加恩將被蝗傷損田禾地方,撫卹一月口糧;被搶貧民,撫卹三月口糧:以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十七年諭:『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颶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該處孤懸海島,閭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將被災情形及應如何撫卹之處?查明速奏。著即遵前旨妥速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賑福建省澎湖廳被風歉收災民。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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