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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頁:版面影像】 蠲賦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府屬三縣上年被風田園應徵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灣官莊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諭:『此次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眾謀逆,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優賞。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遷徙流離者,殊為可憫!所有台灣府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悉行蠲免』。 又諭:『據柴大紀奏:官軍在諸羅城外剿殺賊匪,城內紳耆、鋪民挑送飯食涼水,兵丁得不饑渴。又據常青等奏:牌腹村義民運糧接濟諸羅城中等語。該處民人能各知大義,踴躍奉公,深堪嘉尚!著再加恩,將五十三年台灣府屬應徵錢糧,概行豁免』。 又諭:『台灣府屬各廳、縣本年應徵兵榖、耗羨、莊租、雜稅等項,固應照例徵收,以備供支;但念該處賊匪滋擾後,被難歸莊之民未遑耕種,生理維艱;若仍分限帶徵 【第 74 頁:版面影像】 ,民力不無拮据。所有本年應徵兵榖、耗羨、租稅,俱著加恩全行寬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慶十一年諭:『閩省台灣府所屬地方因洋匪肆逆,間被滋擾,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廑念!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分數,奏請加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緒三年,蠲免台灣府屬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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