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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頁:版面影像】 緩徵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灣遭匪類蹂躪,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帶徵。 乾隆五年題准:福建省台灣府屬鳳、台二縣三年分秋被旱災,其田園、官莊應徵銀米,被災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帶徵;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 六年諭:『福建台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納課尤為竭蹶。多年舊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第 75 頁:版面影像】 嘉慶十七年,緩徵福建省被風之澎湖廳新舊地種等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緩徵福建省上年被災之澎湖、平潭二廳暨南日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道光十二年,緩徵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舊額賦暨雜款銀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緩徵福建省被旱之台灣縣錢糧。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豐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擾之雲霄、石馬、廈防、永春、龍溪、漳浦、海澄、長泰、同安、安溪、仙遊、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鳳山十七廳州縣額賦。緩徵福建省本年被災之福安、福鼎、壽寧、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瑪蘭、平譚、蚶江、馬港、龍岩、莆田、平和、詔安、南平、台灣、嘉義、福清、永福、閩清、古田、晉江、南安、惠安、南靖、順昌、將樂、漳平、寧洋、彰化三十二廳州縣暨水口、南日、峽陽、羅溪、金門、佛曇橋、華葑七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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