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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頁:版面影像】 各省知府等官 台灣省屬台灣、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撫民理番同知駐水沙一人,澎湖、埔�堛嬰a方通判各一人,經歷一人、經歷兼司獄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檢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灣府,設知府等官。 【第 9 頁:版面影像】 雍正元年,福建台灣府設淡水捕盜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設台灣府通判一人,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同知駐竹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倉同知,改設台灣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灣、鳳山兩縣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同知所屬八里岔巡檢為淡水廳屬新莊巡檢。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理番同知駐鹿仔港。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台灣府噶瑪蘭通判一人,駐五圍;設羅東巡檢一人,兼司獄事。 光緒元年,福建台灣置台北府,設知府一人;裁淡水廳同知一人。 又改台灣澎湖廳屬(按應為彰化縣屬)噶瑪蘭通判為台北府分防通判,駐基隆;移台灣南路同知駐卑南;改北路同知為中路同知,駐紮水沙連:各加「撫民」字樣。 八年,福建台灣府設撫民通判一人,駐埔�堛嚏C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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