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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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詔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閩浙總督,齎詔官一人,附謄黃十二道,分頒福建巡撫、福州將軍、水師、陸路提督、金門、汀州、海壇、台灣、福寧、漳州、南澳、建寧等處總兵官。
光緒十三年定:頒詔……閩浙總督,減福建巡撫謄黃一道。又增甘肅新疆巡撫、福建台灣巡撫詔書各一道。
十五年定:兩次頒詔……閩浙總督,減海壇總兵官、增台灣澎湖總兵官謄黃各一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