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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上諭准添設臺北府移紮南北路同知及改營制學政等事(光緒元年十二月)

【第 54 頁:版面影像】

一三、上諭准添設臺北府移紮南北路同知及改營制學政等事

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奉上諭:『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臺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紮南北路同知、酌改臺地營制、臺屬考試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系為因時制宜起見,自應准如所請』等語;著照軍機大臣等所議,准於福建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為臺北府,仍隸於臺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員,名為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舊制,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福建巡撫現在既有駐臺之日,其臺地營制,並著

【第 55 頁:版面影像】

照所議:該處千總以下,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揀選題補。臺灣鎮總兵撤去「掛印」字樣,歸巡撫節制;即將安平協副將裁撤。至所請移紮南北路同知並歸巡撫考試等語,臺灣南路同知,即著移紮卑南;北路同知改為中路,移紮水沙連:各加「撫民」字樣。臺灣學政事宜,著歸巡撫辦理。餘依議。該部知道。片併發。欽此』

擬於艋舺創建府治,名之曰臺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盡歸控制,仍隸於臺澎兵備道。其附府一縣,南到中壢以上至頭重溪為界,計五十里而遙;北劃遠望坑為界,計有一百二十五里而近。東西相距五、六十里不等,方圓折算百里有餘;擬名之曰淡水縣。自頭重溪以南至彰化界之大甲溪止,南北相距百五十里,其間之竹塹即淡水廳舊治也;擬裁淡水同知,改設一縣,名之曰新竹縣。自遠望坑迤北而東,仍噶瑪蘭廳之舊治疆域,擬設一縣,名之曰宜蘭縣。惟雞籠一區,以建縣治,則其地不足。而通商以後,竟成都會;且煤務方興,末藝之民四集。海防既重,訟事尤繁。該處向未設官,亦非佐雜微員所能鎮壓;若事事受成於艋舺,則又官與民交困。應請改噶瑪蘭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駐雞籠以治之。又南路瑯建設一縣,名之曰恆春縣;先行刊刻木印,已委官署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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