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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元年九月分)

【第 83 頁:版面影像】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奏洋匪搶劫砲位,將失砲之千總鄧龍光等革審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哈當阿奏大雞籠口岸洋匪搶劫砲位,請將失砲之千總鄧龍光及該管都司陳峰毫、副將李紹曾革職,分別提審,並自請交部治罪一摺,此案千總鄧龍光因大雞籠地方水土惡劣,擅離汛地,在廟居住,及聞盜匪登岸行劫,又因兵少躲避,以致遺失砲位。該汛額設兵丁七十九名,現止有三十七名。據都司陳峰毫供稱,因屬換班之期,新來兵丁尚未到齊等語,恐有別項情弊,必須澈底根究,嚴辦示懲,都司陳峰毫、千總鄧龍光,俱著革職拿問。副將李紹曾平日漫無覺察,實屬廢弛,著革職一併究訊。哈當阿既不能飭屬堵禦於先,又不能設法追捕於後,咎實難辭,著交部嚴加議處。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八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第 84 頁:版面影像】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搶奪滿貫首犯潘添麟審明治罪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經軍機處於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盜犯黃虎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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