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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頁:版面影像】 四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聞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淡水奸民焚燒殺命、請將楊廷樺議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楊廷樺著該部議處具奏,欽此。 【第 26 頁:版面影像】 前件於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究明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參革彰化縣焦長發應解內地兵粟折交船戶謝元興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日抄出到部,於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彰化縣焦長發不即嚴拿正兇、釀成械鬥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於十一日抄出到部,於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長發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內閣抄出閩督富參奏臺灣北路副將左瑛顢頇隱匿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諭:富勒渾參奏臺灣北路副將左瑛管轄淡水一帶地方,於奸民林淡等焚殺重案,並不即時據實稟報,顢頇隱匿,請將左瑛革職審訊等語;左瑛著革職,交該撫提同已革同知馬鳴鑣一並歸案審擬具奏,該部知道。摺併發。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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