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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頁:版面影像】 四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奏續獲小刀會匪林貴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廷樺奏淡水民林雲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即日飛行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奏鳳山等縣逆匪林弄等家屬洪天德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應行緣坐之洪天 【第 28 頁:版面影像】 德、洪天貴、林日、林章生、黃受,俱著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處決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於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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