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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頁:版面影像】 ,著暫停辦給。其未經咨部具題者,概從緩辦。此等被害各員內,或有平日居官尚稱廉謹,當被賊戕害時實能抗節罵賊而死,及到任未久在倡會以後者,該省官民自有公論,著交常青、李侍堯詳確訪查,據實具奏,到日另行分別降旨,以示彰善癉惡、微勞必錄至意。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璉。 屯田司一件為遵旨明白回奏事:本部覆奏原任臺灣府知府孫景燧全葬銀兩一款,於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七日由內閣抄出七月初四日奉旨:此案孫景燧之子孫曰增,既在京親領,該部據呈給發,尚無不合。承辦司員及出結官俱不必交部議處,亦無庸行文浙江巡撫查詢。其孫曰增所領銀兩,現已繳回貯庫,應俟將來查明另行降旨辦理。至工部於六月二十六日早接到諭旨,即應將摺內孫景燧家屬請領卹賞銀兩一款扣除,乃仍復列入具奏,殊屬疏忽,所有工部堂官,俱著交部察議。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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