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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開臺灣米禁疏

【第 1 頁:版面影像】

清經世文編選錄

請開臺灣米禁疏浙閩總督高其倬

竊查閩省泉、漳二府,向資臺米以濟民食。自朱一貴變後,巡臺御史恐其運出接濟洋盜,又恐聽民搬運以至臺灣米價騰貴、或生事端,遂禁止不許過海。泉、漳之民,有米無米,在所不顧。不知臺灣地廣民稀,所出之米,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用。民人用力耕田,固為自身食用,亦圖賣米換錢。一行禁止,則囤積之米,廢為無用;既不便於臺灣,又不便於泉、漳。究竟泉、漳之民,勢不得不買;臺灣之民,亦勢不能不賣。查禁雖嚴,不過徒生官役索賄私放之弊。臣查開通臺米,其益有四:一、泉、漳二府之民有所資藉,不苦乏食;二、臺灣之民既不苦米積無用,又得售賣之益,則墾田愈多;三、可免泉、漳、臺灣之民,因米糧出入之故,受脅勒需索之累;四、泉、漳之民既有食米,自不搬買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至開通米禁,有須防之處二端,亦不可不加詳慮。其一恐泉、漳之民任意搬買,或致臺灣米貴。查臺地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食。嗣後應於冬成之時,詳加確查。若臺灣豐熟,即開米禁;倘年成歉薄,即禁止販賣。雖年歲稍豐,而一時偶有米貴情形,臣亦隨時查禁,必不敢疏忽滋事。其一

【第 2 頁:版面影像】

恐買米之船,接濟洋盜。查海洋之中,劫米為盜者頗多,買米為盜者實少。閩地歷來諸臣,既於此鰓鰓過計,臣亦不敢不於此詳細周防。嗣後泉、漳之民過臺買米者,俱令於本地方報明,欲往臺買米若干、載往某處販賣,取具聯保,詳報臣等衙門;即飛行臺灣,及所賣之府縣,兩處稽查。如有不到,即系偷賣,必嚴懲聯保,究出本船之人盡法重處。如此查防,自不致接濟洋盜矣。

--錄自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八十四「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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