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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飭臺地應行事宜條款檄

【第 64 頁:版面影像】

一、飭歸縣治:朝廷設官定邑,自應各照所轄地方駐劄,以撫綏子民。臺郡初闢之時,因衙署未建,鳳山、諸羅二縣邑令俱寄居府治。以後歷任各官,上下相沿。續為行查事一案,據臺廈道詳稱:鳳山縣篆見系海防趙同知兼攝,該同知有稽查出入船隻、督修戰船之責,未能遠離,應俟新縣到日,即著歸治;諸羅縣已據該縣毛鳳綸呈報,帶領吏役移歸本管地方等由。近聞鳳山、諸羅二縣藉徵收錢糧名色,久住郡城,應酬諧謔,不歸縣治,殊乖職守。該府立即轉飭該二縣各照所轄地方衙門駐劄,鳳山歸南路、諸羅歸北路,不得仍住郡城。

一、改建祠宇:各府州縣建立紫陽書院以及文昌等祠,原以崇祀先賢,振興文教。臺屬各縣並無此等祠宇;至忠臣、烈女,臺地亦不乏其人,何以未有崇祀之者?而道、府、廳、縣歷任各官,俱各立一生祠。豈道、府等官俱得民心,故士民有去思之慕乎?抑系從前故套而為此舉乎?該府立即移行各衙門,將道、府等官一切生祠,俱改為紫陽書院及文昌、忠臣、烈女等祠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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