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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世倬

【第 1496 頁:版面影像】

葉世倬

葉世倬,江蘇上元人。乾隆三十九年舉人;四十八年,充四庫全書館謄錄。五十年,議敘知縣,分發四川。五十一年,署長寧縣知縣。五十三年,以捕獲鄰省遠年越獄盜犯,遷浙江嘉興府乍浦同知。五十六年,丁母憂。五十九年,服闋;六十年正月,選湖北德安府同知。八月,丁父憂。嘉慶三年,服闋;四年,選陝西西安府同知。

十二年,遷興安府知府。興安不習蠶織,世倬教以樹桑、畜蠶之法;民利賴之,名其帛曰「葉公繭」。又擇律例中民易犯者九十餘條刊示各屬,令長吏隨時講說。府西萬春隄當漢水之沖,為舊城保障;世倬屢加修築。後值漢水漲發,城賴以全。興安鹽向聽民販負,後定為河東引地;僉商行運,貧民失業。世倬請復其舊,民便之。

二十二年,擢福建延建邵道。二十四年,調臺灣道。二十五年,遷江西按察使。

道光元年二月,遷山西布政使;十二月,署巡撫。舊制:山西丁銀、地糧分款徵收

【第 1497 頁:版面影像】

;以貧民難於輸納,節經奏准將丁銀歸入地糧攤徵者八十一州縣,惟平定州、盂縣等二十一州縣如舊。是歲,盂縣民人秦廷章籲請照改;命前任巡撫成格覈辦,未果行。二年正月,世倬疏言:『查丁徭久停編審,從前丁少之戶,今雖蕃衍,賦額不加;丁多之族,今已衰微,追賠尚苦。與其從傭工負販者按徵其丁,何苦於服田力穡者稍益其額。請將平定州、盂縣丁銀攤入地糧徵收,其餘十九州、縣俟次第查辦』。上允之。

旋擢福建巡撫。閏三月,御史董國華疏陳械鬥積弊,命世倬嚴行查禁。旋奏:『編查保甲,即可以禁械鬥。前在陝西興安府任曾輯「清查保甲說」,行之甚效。一編戶冊,在周知一夥之人;凡親屬不同居者,悉為開載。一設門牌,在周知一戶之人;凡同居者,悉為開載。冊式宜詳,取以備稽查也;牌式宜簡,取以備覈驗也。又有編審之法:聯十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逐戶編排,不可紊亂。每戶之鄉貫、丁口、鄰佑,每日之田房、生理、親族,皆可逐一查審,為刊布飭屬通行』。諭曰:『清查保甲,為除暴安良之法。地方官果能實力奉行,自可漸收成效。著該撫嚴飭各州、縣實力縣實力稽查,不可日久生懈。如有奉行不力之員,即據實嚴參,毋得稍事姑息:用副朕循名責實至意』。九月,署閩浙總督。十二月,以糧道吳箎前任安徽太和縣知縣鹽引滯銷,部議於見任內降二級調用;旋經開復,世倬未行出具考語送部引見,並請『嗣後凡係特簡道、府前任內有公罪處分,例干降調者,部議入奏時聲明請旨並飭督、撫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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