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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版面影像】 海防 (明)萬曆二十五年,添設澎湖遊兵。 嘉、隆間,海寇曾一本、林鳳巢穴於此。萬曆二十年,倭有侵雞籠淡水之耗,議者謂澎湖密邇,不宜坐失;乃設官兵先據險戍之。初設一遊四哨;後以孤島寡援,增設一遊總哨。旋裁去(兵額、船額見「軍制」)。 ——選自「泉州府志」卷二十五「海防」(明)。 (清)順治十八年,遷沿海居民,以垣為界。三十里以外,悉墟其地。 康熙十八年,命沿海二、三十里量地險要,各築小寨防守,限以界牆。 時耿逆之亂,遷民悉復故土。及康親王平定閩疆,疏稱「遷界累民,聽其自便」。至是,督、撫上請,遂再遷焉。 康熙四十二年覆準:各處商船出東洋者,必由定海鎮所轄要汛掛號;往噶喇吧、呂 【第 8 頁:版面影像】 宋等處船出洋,必由澎湖、南澳所轄之要汛掛號。其或由浙入閩、由閩入浙者,則必經定海、黃巖、溫州、閩安、海壇、廈門、澎湖、南澳各協鎮所轄要汛掛號。 康熙五十五年覆準:福建水師提標五營、澎湖水師二營、台灣水師三營派撥兵船,各書本營旗幟,每月會哨一次,彼此交旗為驗。 康熙五十六年覆準:海壇、金門二鎮各分疆界,為南北總巡。每歲提標撥船十隻,將六隻歸於巡哨南洋總兵官調度、四隻歸於巡哨北洋總兵官調度。其台澎二協副將、金門海壇總兵官,均於二月初一日起、至九月底止期滿撤回。 又是年覆準:台灣米糧,應著落台灣鎮、道將內地一體嚴加查禁,不許私運出洋偷買。至漳、泉、廈門地方米少價貴,該督、撫即酌定應需米榖數目,行文台灣鎮、道量撥米榖,驗給照文,護送兵船逐汛嚴加押送;令地方官親看發賣,並將原照申送督、撫銷案。 康熙五十八年覆準:凡往台灣之船,必令到廈門出入盤查,一體護送,由澎而台。從台而歸者,亦令一體護送,由澎到廈,出入盤查,方許放行。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給照;單身游民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如有違犯,分別兵民治罪。不許地方官濫給照票。如有哨船偷帶者,將該管專轄各官分別議處。 ——選自「泉州府志」卷二十五「海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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