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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頁:版面影像】 軍機大臣密寄閩浙總督劉、福建巡撫徐,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劉韻珂、徐繼畬奏「 夷租賃城內房屋,現經設法籌辦」等語,覽奏已悉。 夷欲住福建省城之神光寺,侯官縣知縣遽將租納用印,士民疊次呈控並公給該夷書信勸阻等情;前有人奏及此事,已降旨令劉韻珂等妥為曉諭矣。總之,通商定約,原期民夷兩安。若辦理稍有偏倚,必致激成事端;惟當恪守成約,不惟城內房屋未便聽其居住,即城外租賃地方亦須查照成約,妥為安置。倘成紂之外稍有遷就,不獨民心不服,即夷商亦有後患。該督等仍應密之又密、慎益加慎,勿存畏葸、勿涉張皇;務使夷釁不生,民心共順,方為久遠之計。地方官查有辦理不善之處,即遵前旨嚴行參辦,勿稍回護。至所稱該夷欲 【第 34 頁:版面影像】 求採購臺灣雞籠山煤炭一節,該督等以不應違約,正詞拒絕;自是正辦。仍當密飭文武加意防備,切勿稍存大意,致有疏虞。餘著照所擬辦理。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以上見「英國檔」七○∼七一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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