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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十年十月二十日恭親王奕訢奏附摺(英使擬分派領事官駐紮各通商口岸英船載貨出入長江宜照約辦理)

【第 18 頁:版面影像】

至所稱第十款所開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等因,今貴大臣先擬於漢口、九江兩處先行開商,統照後開章程暫行辦理:凡有英船上下大江內載貨物,無論進口、出口應納稅餉,或在上海、或在鎮江各關按照新章納稅,各關監督皆宜妥為設法,務使各船遵行等語。查南省軍務尚未肅清,長江道路是否疏通?本爵無從懸揣。如貴大臣必欲分派領事官前往駐紮,一切按照條約,本爵理合悉行照辦,應由貴大臣斟酌辦理。至九江、鎮江、漢口各口進出應納稅餉章程究應如何妥為設法之處,希貴大臣就近於上海關將新章納稅事宜公同商定,即由上海關迅速知照九江、鎮江、漢口妥為辦理。惟新章開辦之後,如稅課較前有損或至虧短等事,自應隨時由該監督先行報明本國欽差,兩國公同酌情淮理,設法商定,去其所損、更正有益,皆秉公辨理,以期於稅務有益。

至來文所云。英船先向海關報明護船兵器、火藥、鉛彈等物,請給照單進口;倘有額外及私人售買者,即將該船貨入官並驅逐該船出口,不淮貿易等語:足見貴大臣思慮周詳,所辦極為公允。現在本爵除按照來文咨明湖北、江西各大吏並咨明辦理各口通商欽差大臣妥為酌辦可也。

為此照復,須至照會者。

--以上見「道光咸豐兩朝籌辦夷務始末補遺」五四三號及五四七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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