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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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然臺灣自歷任鎮臣創莊招佃,往往侵擄民、番地。乾隆時,諭禁武弁墾荒;旋禁土民私購番田。五十三年,福康安請撥餘地畀番民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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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壯健作屯丁;內山未墾及入官荒廢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甲準民田十一畝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賦而不給餉。從之。嘉慶中,瑪蘭開闢田園七千五十甲有奇。道光初,定番社未墾荒埔分給民人徵租。粵西設土兵、狼兵,均給軍田;粵東有狼田、猺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臺灣亦然。
(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籌墾內山番荒,伐木變價以資撫恤。
——以上選自原書卷一二七(「志」一○二「食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