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59 頁:版面影像】 西人擬策 某西人擬策六條,可使中、法和好如舊,且無損於兩國之威望;登諸「字林報」。因照譯之。 一、干戈宜息也。法人因口里之誤會,復興師於越南,而中國調兵以拒之;變平靜之東京為戰爭之疆場,使無辜之越民盡罹鋒鏑,既無利益於中、法,而有大害於安南。中國自任保護之責,仁至義盡,已有年矣;分應不遺餘力,設法出其藩屬於水火之中,休息干戈;宣示天下及諸與國,亟稱越南為自主之國,認安南有自主之權,與日斯巴尼 【第 260 頁:版面影像】 亞及法之待安南相等。日、法既以安南為自主之國,他與國見其國仍有君主視朝,必步日、法之後塵——如高麗與歐西各國之交涉一轍,故中國不必目安南為藩屬而干戈息矣。 二、中、越宜和也。中國既與越南有唇齒相依之勢,而又拯之於兵戎之禍;安南宜如何感激、如何報答!應即轉請法人罷兵;法人果能允從,華人亦棄干戈而與越南訂定約款,永敦和好。以及通商諸事,所有海口於一千八百八十四年越法和約中註明可以通商者,亦准華人通商;再照萬國公法中所載「河源之在別國者,該國可用之為出入之路」之例,中國可請用富良河之權——因其源始自雲南,為該省出入之水道也。販運規例,宜一律訂定,抑或仿中、俄所立天津至基亞透販運章程亦可;中國兼派領事駐紮安南,另授權衡,專以管轄華人之貿易於斯土者。 三、商務宜興也。中國於雲南、粵西邊界——福祿諾之「天津簡約」內所註諸處,設立關隘與南越陸路通商;再於西河之岸,添設一處。凡諸國與中、越有和約者,其子民准往通商;中國再代請歐西諸國與安南訂立通商條款,使得與泰西交涉,俾沾利益。 四、防兵宜撤也。中、越和約既訂成,越南為自主之國則非藩屬,中國毋庸保護矣。而國中無爭戰之事,華兵應可一律調回;法人亦不能藉詞以為越南附從中國,因之以軍馬踞佔其處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