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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版面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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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刊為洪承疇在清朝之「揭」、「題」、「奏」、「報銷冊」等項檔案,故定名為「洪承疇章奏文冊彙輯」。

二、本刊文件,時期自順治二年起、至順治十七年止。明代洪承疇章奏,均於「明題行稿」中印行。崇禎四年間有洪承疇「請寬前督疏」一件,在「楊鶴奏疏」中印行。

三、本所藏順治元年七月二十二日馮銓、洪承疇「甄別人才以慎職掌啟本」一件,已印在「順治元年內外官署奏疏」中;順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洪承疇「王師已入湖南城池指日恢復題本」一件(本所原件有硃批「著察覈具奏、該部知道」九字),已見中央研究院「明清史料」第六本五五三葉之「經略洪承疇密揭帖」(雖一為題本、一為揭帖,有正、副本之分,而文件則一):均未付印,以免重同。

四、「題目」以原文事由為主,間有刪繁,絕無增詞。

五、「揭帖」到達年月日,均移印於「題目」之下。

六、原件有前後殘缺者,用六號字注明「上、下缺」字樣。文字漫滅者,用「□」以表明之。文字訛奪者,均仍其舊,不擅加改訂。

七、原件有「硃批」者,均移印於原文之末。其十七年無月日、用藍色硃批者,加

【第 2 頁:版面影像】

「藍色」二字,稱「藍色硃批」。

八、原件有「貼黃」者,附印於各原文之後,用見當時章奏之制。

九、原件之「滿文」齊全者頗多,因其不便於排印,故皆省略。

十、原件多有「本揭對同」字樣,或用木印、或用墨寫;又順治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密揭封套右上角貼有紅色紙簽題「內閣」二字:均未印出,以清眉目。

十一、原件二年至五年用「招撫南方總督軍務大學士關防」、十年至十六年用「經略湖廣江西廣西雲南貴州內院大學士印」、十六年至十七年用「經略湖廣江西廣西雲南貴州等處總督軍務兼理糧餉關防」,雖與官制有關,因排印不便,故亦置之。但此於考證洪承疇之仕履,別有關係,特述於此,讀者注意。

十二、本刊文件以年月日先後為先後次敘。年月日,以原件為主。殘缺者,則依到達之年月日敘次之。更無到達年月日者,則考原文及他書,約次於某年之後。確考得年月日者,則注於原文之末,用()以表明之,並注其所出。

吳世拱,二十四年十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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