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廷頒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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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雖與我國從事干戈,惟仍循照禮節,特派欽差東來議和;是以朕亦命全權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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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往馬關,照章款接,同商和局。凡我國人,自應以兩國往來之禮優待清國欽差,盡力保護;何至忽有意外之事!朕今特頒此諭,爾諸臣其敬聽之。此次行刺之凶犯,下賤無禮,極為可恨!必須查照國例,治以極刑。朕之所以不憚諄囑者,誠欲使爾官民人等咸喻朕意,即以保全我國之榮光,不致貽人譏笑,損辱體統。自今以往,益宜嚴加防範,毋得再任凶徒橫行不法。此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