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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頁:版面影像】 停戰條約 第一款:大清國、大日本帝國政府,今允中、日兩國所有在奉天、直隸、山東地方水陸各軍均確照以下所訂條款,一律辦理。第二款:兩國軍隊應遵此約暫行停戰者,各自須駐守現在屯紮地方;但停戰期內,不得互相前進。第三款:中、日兩國現約在停戰期內所有兩國前敵兵隊,無論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進並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戰鬥之力。惟有各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敵助戰者,不在此款之內。第四款:海口轉運兵勇軍費並所有戰時禁物,仍按戰時公例,隨時由敵船查捕。第五款:兩國政府於此約簽名訂定之後,限二十一日期內確照此項停戰條約辦理。惟兩國軍隊駐紮處所有電線不通之地,各自專馬知照。兩國前敵各將領於得信後,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戰。第六款:此項停戰條約,約明於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即中國三月二十六日夜半十二點鐘屆滿 【第 23 頁:版面影像】 ,彼此無須知會。如期內和議決裂,此項停戰之約亦即中止。中、日兩國全權大臣即行簽押蓋印,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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