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65種:中日戰輯選錄 →傅相議和→(提綱)日主即停戰→停戰條約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停戰條約

【第 22 頁:版面影像】

停戰條約

第一款:大清國、大日本帝國政府,今允中、日兩國所有在奉天、直隸、山東地方水陸各軍均確照以下所訂條款,一律辦理。第二款:兩國軍隊應遵此約暫行停戰者,各自須駐守現在屯紮地方;但停戰期內,不得互相前進。第三款:中、日兩國現約在停戰期內所有兩國前敵兵隊,無論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進並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戰鬥之力。惟有各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敵助戰者,不在此款之內。第四款:海口轉運兵勇軍費並所有戰時禁物,仍按戰時公例,隨時由敵船查捕。第五款:兩國政府於此約簽名訂定之後,限二十一日期內確照此項停戰條約辦理。惟兩國軍隊駐紮處所有電線不通之地,各自專馬知照。兩國前敵各將領於得信後,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戰。第六款:此項停戰條約,約明於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即中國三月二十六日夜半十二點鐘屆滿

【第 23 頁:版面影像】

,彼此無須知會。如期內和議決裂,此項停戰之約亦即中止。中、日兩國全權大臣即行簽押蓋印,以昭信守。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