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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譯伊藤面交英文說帖和約序文

【第 46 頁:版面影像】

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借棧房存貨,中國官員勿得從中干預。第四,日本臣民在中國輸納稅鈔及規費可用庫平銀核算外,亦得以日本官鑄銀元照標明之價輸納。第五,日本臣民得在中國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止付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條,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擬改之第七款。

第八款,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擬改之第八款。然允將原擬之款更改如左: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佔守山東省威海衛。俟本約所定應賠軍費第一、第二次交清並通商行船約章批准互換之後,中國如將海關進款應允妥商作為尚

【第 47 頁:版面影像】

未交清應賠軍費本利之押質,日本即行撤回軍隊。如無此項押質,其軍隊應俟軍費一律交完,方行撤回。但通簡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日本仍不撤回軍隊。所為日本軍隊暫行佔守一切需費,應由中國支辦。

第十款,日本全權大臣查此款應仍照原擬。

第十一款,新增;日本全權大臣不能應允此新增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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