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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頁:版面影像】 覆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伯爵伊藤博文閣下:昨承惠函所論會議和局進步端倪,茲為中國國家並本大臣起見,理應簡明布復,方足以昭公允。查前由貴大臣囑本大臣將所索和款中國實在應允、不應允先行函復,日本全權大臣方能與本大臣晤面會商和款一節,應請熟記勿忘。今於第一次晤面會議和款,本大臣應與貴大臣面談之語尚屬含意未伸,而日本已將現在貴大臣所催促之盡頭條款見示。按照如此情形,將來並不能說已先予本大臣以陳明中國國家意見之機會,而後日本方以盡頭條款見示也。查日本將原擬索款稍為裁減,實堪欣悅!惟現索之數仍遠過於用兵所費之數,且如此重任,中國力不能勝;而中國所擬將來改變內政、利國便民之舉,必因之而俱廢。至讓地一節,貴大臣所稱大加刪減等語,尤為本大臣所未喻。查日本盡頭條款內所擬之劃線除略有裁挪外,奉天南邊所有日兵曾踞之地,均已包括無遺;且格外復索日兵所未到之富庶險要省分如臺灣者,此實各國議和所未聞、交涉成案所未有。至通商優例一節,日本全權大臣將經駁各條酌 【第 49 頁:版面影像】 量刪去,本大臣固應承認日本全權大臣所辦之得體。惟盡頭條款內所索商務之款,仍有未見向例、未昭公道之處--如擬以軍隊佔守中國地方,脅威商酌;彼此意見如有異同,不肯聽從公正友邦判斷;商約未行之先,日本商民之在中國者索照泰西最為優待之國一體優待,而中國商民之在日本者並不肯認明一律優待;日本商民在離開通商口岸之內地可租棧房、可運進口並可採買土產,不由華官干預;日本商民可在中國隨便何處設立製造廠,所造之貨並不完內稅;以及請准日本銀元照標明之價完納稅費之類是也。以上所陳各節,並非徒資辯論。不過因會議和款祗有前日一次,日本已將盡頭條款交出;本大臣不得不將當日面陳之語擇其簡要,用函重述一遍。務望貴大臣詳審熟思,於貴大臣面約下次會議時見告;屆時,本大臣當將朝廷旨意欽遵作復日本所擬之盡頭條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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