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65種:中日戰輯選錄 →傅相議和→(提綱)傅相負傷議和→覆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函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覆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函

【第 48 頁:版面影像】

覆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伯爵伊藤博文閣下:昨承惠函所論會議和局進步端倪,茲為中國國家並本大臣起見,理應簡明布復,方足以昭公允。查前由貴大臣囑本大臣將所索和款中國實在應允、不應允先行函復,日本全權大臣方能與本大臣晤面會商和款一節,應請熟記勿忘。今於第一次晤面會議和款,本大臣應與貴大臣面談之語尚屬含意未伸,而日本已將現在貴大臣所催促之盡頭條款見示。按照如此情形,將來並不能說已先予本大臣以陳明中國國家意見之機會,而後日本方以盡頭條款見示也。查日本將原擬索款稍為裁減,實堪欣悅!惟現索之數仍遠過於用兵所費之數,且如此重任,中國力不能勝;而中國所擬將來改變內政、利國便民之舉,必因之而俱廢。至讓地一節,貴大臣所稱大加刪減等語,尤為本大臣所未喻。查日本盡頭條款內所擬之劃線除略有裁挪外,奉天南邊所有日兵曾踞之地,均已包括無遺;且格外復索日兵所未到之富庶險要省分如臺灣者,此實各國議和所未聞、交涉成案所未有。至通商優例一節,日本全權大臣將經駁各條酌

【第 49 頁:版面影像】

量刪去,本大臣固應承認日本全權大臣所辦之得體。惟盡頭條款內所索商務之款,仍有未見向例、未昭公道之處--如擬以軍隊佔守中國地方,脅威商酌;彼此意見如有異同,不肯聽從公正友邦判斷;商約未行之先,日本商民之在中國者索照泰西最為優待之國一體優待,而中國商民之在日本者並不肯認明一律優待;日本商民在離開通商口岸之內地可租棧房、可運進口並可採買土產,不由華官干預;日本商民可在中國隨便何處設立製造廠,所造之貨並不完內稅;以及請准日本銀元照標明之價完納稅費之類是也。以上所陳各節,並非徒資辯論。不過因會議和款祗有前日一次,日本已將盡頭條款交出;本大臣不得不將當日面陳之語擇其簡要,用函重述一遍。務望貴大臣詳審熟思,於貴大臣面約下次會議時見告;屆時,本大臣當將朝廷旨意欽遵作復日本所擬之盡頭條款也。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