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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約彙登

【第 53 頁:版面影像】

任從變賣田產而去;限滿未遷,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其臺灣一省,應於本約互換後兩月內交接。(陸)本約互換後,兩國速派全權大臣會訂通商行船條約。所有中國已開口岸外,應於湖北荊州府之屬沙市、四川之重慶、江蘇之蘇州、浙江之杭州添設通商口岸。(柒)日本軍隊駐中國境內者,於本約互換後三個月撤回。(捌)約內所訂條款,聽從日本軍隊暫守威海衛以為質。(玖)本約互換後,兩國應將所有俘虜盡數各交還本國。(拾)本約互換日起,按兵息戰。

「滬報」譯「字林報」云:中、日約款,另有二條;(壹)中國准日本遴選賢大臣二員為軍機處幫辦。(貳)中國製造局各延一日本幹員為會辦。

「滬報」又錄燕臺電云:當俄艦逼阻換約之際,以六款要日本:(壹)朝鮮仍屬中國。(貳)日本攻取各地悉還中國。(&8D84&)於中國允償兵費內提出三百萬兩撫卹遼東等處受害華民。(肆)日本在威海衛劉公島等處所得中國戰艦等物,凡係丁汝昌力竭獻奉、非由交戰而奪得者,悉還中國。(伍)(陸)未詳。並限於四月二十五日(西五月十九日)以前作答云云;恐傳之非其真也。

官電:皇上於李中堂議訂最要之款數條,皆已俯允。中國先許李中堂定約,皇上與軍機處、總理衙門各王大臣詢謀僉同。其阻止和議者,今適入闈;言官亦未有陳奏。大約中堂遄返後,尚將大放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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