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7種:劉壯肅公奏議 →劉壯肅公議奏卷五→買砲到防立案片(十五年五月)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買砲到防立案片(十五年五月)

【第 264 頁:版面影像】

買砲到防立案片(十五年五月)

再查臺灣辦理防務,基隆、滬尾、旗后、澎湖各處,建造砲臺,購辦大砲,臣於光緒十二年三月奏辦澎防請款案內陳明,旋與英商怡和洋行議購阿馬士莊新式後腔鋼砲三十一尊,隨配砲彈架具等件,包運到臺,通計裝箱、上船、水腳、保險、行規,共規平銀六十萬兩,三期付給,訂立合同,咨呈海軍衙門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轉行出使英國大臣派員查驗。嗣准該大臣劉瑞芬派驗,咨復到臣。又經咨呈總理各國事務暨海軍衙門各在案。臣於各海口應安砲位,先行酌度形勢,分別配支。並因澎湖起砲碼頭,難於築造,復與英商議定,另造屯船二隻,包起上岸,加給規平銀五千兩。茲據英商於光緒十四年六月間至本年二月底,已將所辦砲位陸續運臺,一律起岸,由各防軍驗收,砲價規平銀六十萬兩,業經給付,其起砲費銀五千兩,一並給清。除將起砲合同分咨查照,並各

【第 265 頁:版面影像】

起上砲臺工竣後,再行辦理報銷外,謹附片陳請飭部立案。

光緒十五年六月初七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