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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5 頁:版面影像】 奏報造成機器局軍械所並未成大機器廠摺 【第 266 頁:版面影像】 再查臺灣先後購買後膛洋鎗萬餘桿,各種彈子,不自仿造,子盡則鎗皆廢棄。且孤懸海外,有事運濟艱難。機器局廠工程雖較繁重,為善後計,不能不設法急籌。光緒十一年,由兩廣督臣張之洞代購製造鎗彈機器一副,經臣飭令記名提督劉朝幹在臺北府城北門外購買民田積方三千八百九十丈七尺八寸,契價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八錢一分七釐,並飭朝幹砌築基址,分赴內地採辦木料,督造機器局廠。自十一年六月興工,至十二年二月訖工,建成正側各屋並小機廠一百一十七間。通計築牆、浚井、砌路、開溝、填河,需工料銀二萬三百二兩五錢。臺北軍械無處存儲,即就偏西地方,建造軍械所七十三間,需工料銀萬六千三百七十二兩七錢八分。尚有製造各種砲彈大機器廠、汽爐房、打鐵房工程較大,未能同時並舉,續經興造,尚未蕆工。本擬俟全局造齊一律奏報,茲奉部行已竣工程限期造銷,機器局、軍械所既經造成,應將用過工料銀數先行截清奏咨立案,彙案造冊報銷,其未竣工之大機器廠另歸後案辦理,以清界限。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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