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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郡縣添改撤裁摺(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第 284 頁:版面影像】

臺灣郡縣添改撤裁摺(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竊臣等於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會奏臺灣改設事宜摺內,聲明彰化等縣地輿太廣,亟須分治設官,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旋准部咨,議會酌度情形奏明辦理等因。伏查臺灣疆域,南北相距七百餘里,東西近者二百餘里,遠或三、四百里,崇山大溪,鉤

【第 285 頁:版面影像】

聯高下。從前所治,不過山前迤南一線,故僅設三縣而有餘;厥後榛莽日開,故屢增廳治而猶不足。光緒元年,沈葆楨請設臺北府縣以固北門,又將同知移治埤南以顧後山一路;全臺官制,粗有規模。然彼時局勢未開,擇要舉行,實非一勞永逸之計。臣等公同商酌,竊謂建置之法,形勢為先,制治之方,均平為要。臺疆治法,視內地為獨難,各縣幅員,反較多於內地;如彰化、嘉義、鳳山、新竹、淡水等縣,縱橫多至二、三百里,鞭長莫及,治化何由?且防務為治臺要領,轄境太廣,則耳目難周,控制太寬,則聲氣多阻。至山後中、北兩路,延袤三、四百里,僅區五段,分設碉堡,並無專駐治理之員,前實後虛,亦難遙制。現當改設伊始,百廢具興,若非量予變通,何以定責成而垂久遠?臣銘傳上年九月親赴中路督剿叛番,沿途察勘地勢,並據各地方官將境內河山阨塞,道里田園,繪圖貼說,呈送前來,又據撫番清賦各員將撫墾地方分條續報;謹就山前後全局通籌,有應添設者,有應改設者,有應裁撤者。

查彰化橋孜圖地方,山環水複,中開平原,氣象宏開,又當全臺適中之地,擬照前撫臣岑毓英原議,建立省城。分彰化東北之境,設首府曰臺灣府,附郭首縣曰臺灣縣。將原有之臺灣府縣改為臺南府、安平縣。嘉義之東,彰化之南,自濁水溪始,石圭溪止,截長補短,方長約百餘里,擬添設一縣曰雲林縣。新竹苗栗街一帶,扼內山之衝,東連大湖,沿山新墾荒地甚多,擬分新竹西南各境,添設一縣曰苗栗縣。合原有之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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