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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媃U暨恆春縣田園減等升科請立案摺(十四年七月初八日)

【第 315 頁:版面影像】

埔�媃U暨恆春縣田園減等升科請立案摺(十四年七月初八日)

竊照臺灣埔�堛曙U暨恆春縣二屬,均為光緒初年新闢之境,非傍山乏水,即近海多

【第 316 頁:版面影像】

風,土壤瘠磽,收成減薄。據該廳縣稟請減等升科,經臣飭據清賦總局司道查議,請將埔�堛曙U田園照同安下沙則遞減一等升科,上田科中則,中田科下則,下田照下則覈減二成;上園視中園,依次遞減,勻丁糧米概免配徵。其恆春縣田園瘠薄,視埔�堛壑蚻ヾA亦照下沙則減等升科,並免耗羨配徵及勻丁糧米。會同布政使邵友濂覈詳奏咨立案。

臣查臺灣新闢地方,沿海沿山,土壤磽薄,埔�堛壎迠憿A既非嘉義、彰化等屬可比,恆春又較埔�堛嶼乾t,若後山臺東州一帶,原為番社榛棘之區,尤不逮前山遠甚,雖已一律清丈,而糧生於地,不能不量為變通。茲當升科伊始,該司道所請埔�堛曙U暨恆春縣兩屬減成辦理,委係實情,業經批飭遵照,並令查明後山臺東直隸州田園能否援照減則,另行詳辦,再行奏陳。

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五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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