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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辦基隆煤礦片(十三年十二月)

【第 351 頁:版面影像】

官辦基隆煤礦片(十三年十二月)

再查臺灣基隆煤務,從前每年開支銀十萬兩,積成漏卮。自法人來犯,毀壞煤窖,乏煤應用,曾經商人張學熙稟請承辦,於光緒十二年正月,經臣附片奏明在案。嗣因該礦積水過深,張學熙無力購辦機器,僅用人力,開辦數月,虧折本銀數千兩,力不能支,稟請退辦。臣因煤炭係為船廠、機局、兵輪要需,不能廢棄不辦,商同江督曾國荃、署船政臣裴蔭森並臺灣各湊本銀二萬兩,委派補用知府張士瑜招集商股六萬兩,合成本銀十二萬兩,於本年正月開局試辦。如有成效,再行廣招商股,收回官本,以期官商輪船來往,不至有乏煤之患。自春至冬,經張士瑜添購機器,雇用洋師,抽去礦中積水,規模已具,每日可出煤百噸。覈計出售價值,局用僅可勉支,毫無利息。推原其故,皆由煤炭出礦之後,運至基隆海口,海濱浪大,難用駁船,旱道山路千餘里,運腳太多,非造鐵路以利轉輸,煤務不能獲利。查礦局官商原本十二萬兩,辦理機器工程,尚形竭

【第 352 頁:版面影像】

蹶,實無力再辦鐵路火車,稟請官收,另行籌辦,免致虧折愈多等情,由知府張士瑜具稟前來。

臣查閩洋官商輪船並船政、製造各局,專恃基隆煤炭,且臺南北鐵路辦成,更需煤用。現在煤工已辦有十分之九,以後資本無用增加,未便停辦。商人惟利是視,既知無息可圖,自難強令入股。應將礦務仍舊由官收回,自本月初一日接辦。所有商本銀六萬兩,並船政原入銀二萬兩,暫由臺灣於上年捐輸存餘項下籌撥歸還。經臣另派洋師瑪體蓀監督工程,仿照商辦章程,以除夙弊。再由鐵路公司,自八斗煤礦分接車路一道,直通基隆碼頭,以便運售迅速。將來全臺鐵路告成,銷路日廣,利息日多,仍舊招商接頂,縱不能收回原本,庶不致全行虧折,積久又成漏卮,於地方商務,不無裨益。除咨戶部外,謹附片具陳。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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