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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頁:版面影像】 一、舊管十二年底存銀六萬八千二百兩有奇。 一、新收閩省並各省協餉及臺灣關稅、鹽課、釐金、捐輸、平餘等款銀四百六十七萬三千八百四十兩有奇。 一、管收共銀四百七十四萬二千四十一兩有奇。 一、開除用款銀四百六十八萬七千一百三十三兩有奇。 一、實存銀五萬四千九百七兩五錢,歸次年算。 十五年收支銀數另開一摺: 一、舊管十四年底存銀五萬四千九百七兩五錢。 一、新收臺灣關稅、鹽課、釐金、平餘等款銀二百一十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六兩有奇。 一、管收共銀二百一十七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兩有奇。 一、開除用款共銀二百一十萬七千五百十四兩有奇。 一、實存銀七萬一千九百五十九兩有奇。 以上三年,均有另摺清單奏咨在案,覈與十一年七月初一至十二年底籌防善後撫番收支摺內出用款目一字未更。惟十三、四兩年收款有閩省及各省協餉,十五年已無此項,蓋公原奏籌防摺內請協餉五年,以後不收協餉,故遂截止也。因此等摺奏文字差同,而一省用款為疆臣操守所繫,故刪 【第 355 頁:版面影像】 二摺而摘其收支款目於此,以省煩文。此外十六年未及造報,以十七年四月已交卸也。陳澹然記。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三日奉硃批:戶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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