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旨飭商退辦煤礦並籌議情形摺(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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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事一停,流為盜賊。歷年購辦機器礦本銀十餘萬兩,亦將棄置莫追。並此數端,不得不躊躇顧慮。司道等悉心籌畫,惟有暫仍其舊,督令委員嚴絕虛糜,認真經理,以濟船政及官輪之需。仍隨時察看情形,如果出煤日絀,虧折日多,亦惟有遵照總理衙門前議停採,俟籌巨款,再圖新礦,以闢利源。蓋礦伏地中,本難懸測,即西國著名礦學,亦不能有利無虧也』。臣詳覈司道所籌,自係審時度勢,可否准照該司道所籌辦理之處,伏候聖裁。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奉硃批:該衙門議奏。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