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7種:劉壯肅公奏議 →劉壯肅公奏議卷九→奏留李彤恩片(十二年三月)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奏留李彤恩片(十二年三月)

【第 386 頁:版面影像】

奏留李彤恩片(十二年三月)

再臣接准前陝甘督臣楊岳斌咨開,光緒十一年六月初五日具奏遵旨確查據實覆陳一摺,六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覽奏均悉。李彤恩,著即驅逐回籍,不准逗遛臺灣;朱守謨著即行革職,永不敘用。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恭錄咨會到臣。旋據李彤恩稟銷各差,八月間遵旨回籍。嗣因淡水各鄉拆毀教堂一案,並李彤恩經辦捐輸,殊多棘手,復經署臺北府知府劉勳、紳士廣東候補道陳霞林等疊次函請李彤恩於十月底來臺,立將教案結清,捐輸亦辦理就緒。查李彤恩自同治元年臺,至今二十餘年,歷辦通商事務,遇有中外交涉大端,無不立時完結。其才識敏斷,勇於任勞,臺北紳民,共相欽服。因臣德望淺薄,不洽同僚,累及無辜,實深慚歉。前陝甘督臣楊岳斌、欽差大臣刑部尚書臣錫珍等先後到臺,淡水公正紳士聯名數十人屢為稟白。此中委曲,已在聖明洞鑒之中,臣亦何庸再瀆。惟李彤恩所辦通商礦磺,非熟悉洋務之員不能接辦。數月以來,無人可委。思維再四,惟有仰懇天恩,仍將李彤恩留臺差遣,辦理通商並礦磺諸事,以免廢弛。臣為通商要務需人起見,是否有當,伏乞聖鑒。

光緒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軍機大臣奉旨:著照所請。欽此。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