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13 頁:版面影像】 請仍寬新設各官補署及留補在臺各員片(十五年六月) 再臣前准部覆臺灣要缺知縣一項,暫准不論資格,一體酌量請補,俟三年期滿,仍照定例辦理;新設知縣各缺,先准酌量補署一次;其變通章程行令察看,定限奏明等因。查臺灣當此行省初開,百端創始,吏才難得,不能不因地擇人,實為目前第一要義。誠恐格於成例,棄置人材,臣前奏所以有變通之請。查舊設知縣要缺,既准部議變通補署三年,屆時能否仍循定例,應否展期,自當再行察酌。惟新設各缺,不特當此草創經營,猝難辦理,而地居番界,煙瘴尤多,人地既貴相宜,變通之期,似不能不從寬展限。應請仍照前議,限以十年,俾資治理。據署臺灣布政使沈應奎具詳前來,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 【第 414 頁:版面影像】 再現在臺地各差,大都借材異地,一俟變通限滿,各員在臺效用,將無補缺之期,似不足以昭平允。所有中簡廳縣及佐雜各缺,可否仿照一咨一留章程,在內地調補一次,就臺差委人員調補一次,以免向隅。是否可行,併請飭部覈覆。 光緒十五年六月初十日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