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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售舊輪船以資新購摺(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 254 頁:版面影像】

變售舊輪船以資新購摺(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竊臺灣四面皆海,往來險阻,斷非輪船不行。自萬年青、威利、威定等船先後沉失,惟恃飛捷、伏波、海鏡三船。飛捷專修水線,全賴伏波、海鏡差遣運輸。此二船均由船政局製造,逾二十年,屢修屢壞。除逐年小修外,隔年即須大修。現據管駕都司林文

【第 255 頁:版面影像】

和稟稱:伏波龍骨軟弱,首尾倒垂,現當冬令,風浪拍天,不能駕駛;且船身朽敝,修理尤難。臣已將公費裁撤。海鏡雖尚勉行海上,朽敝實同。擬俟來年澎湖城工告竣,一併裁撤。僅剩飛捷一船,尚須修理水線,不敷差遣運輸。

查臺灣商務局,經臣招股購製二快船,一名駕時,一名斯美,船身各長二百五十英尺,純為鋼質製成,每點鐘能行十五、六諾,裝兵運貨,便捷異常。每船價銀十八萬兩。自知府李彤恩病故後,商務經理乏人,現由臣商同各商,將兩船併為官輪,仍作商輪,照舊搭客載貨,所收水腳資銀,即抵兩船經費。臺中官物,即可運載,無俟另籌養船之資。兩船價銀三十六萬兩,經臣飭令善後局於海防經費項下陸續籌還,以清商款。

查伏波、海鏡兩船,每月公費、薪糧並修理、用煤等項,各支銀二千五、六百兩,每年併計,兩船需費銀六萬餘兩,即以此項按年抵還駕時、斯美船價,六年即可償清。如此一轉移間,公家毫無所虧,六年之後既得堅快之船,又省養船之費,於臺灣海防,不無裨益。除呈報海軍衙門暨咨戶部、船政外,謹請飭部立案。

光緒十六年正月初五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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