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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 頁:版面影像】 購造小船片(十三年二月) 再准兵部咨:覈覆補報臺灣購買南通、北達、前美、如川小輪船四號,均應照章補 【第 256 頁:版面影像】 奏立案,以便覈銷等因。查臺灣各口,內淺外深,風湧不時,大號輪船不能近岸。光緒十年法防案內,曾赴香港製造南通、北達、前美小輪三號,分撥澎湖、安平、滬尾各海口,緝捕運輸,兼通文報。南通長十丈,北達長七丈,前美長七丈。後因不敷遣用,續赴香港輪機廠定造小輪船,名曰如川,舶長七丈五尺。十一年冬,派弁駕駛出洋,在南北一帶海口遣用。後因分設省會,修造砲臺,工程浩大,裝運物料,四輪不敷;又雇洋匠自造駁船一號,計長七十尺,載物七百石,可抵澎湖、廈門等處,駁運砲械,安置水雷,極稱穩捷。又因臺灣海口,河道多淤,非挖泥船不能疏洗;又經定置挖泥機器船一號。以上二船,均已到臺,配齊弁役,月支各費均照小機輪船應支之數覈支,業經造冊送部,奉准飭查,理合補行奏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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