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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3 頁:版面影像】 同治七年 同治七年戊辰(一八六八)秋七月乙未(二十日),調曾國藩為直隸總督、馬新貽為兩江總督,以英桂為閩浙總督(由福州將軍遷)。 ——見同治朝「東華續錄」卷七十三(同治七十三)。 八月乙巳朔,復以鄧廷 為福建布政使。 【第 314 頁:版面影像】 己酉(初五日),命兩江總督馬新貽充辦理通商事務大臣,並以江蘇巡撫丁日昌幫同辦理。 九月戊戌(二十四日),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豫、蘇、閩等省見辦傳教各案;中外未能相安」一摺,據稱「河南省南陽教堂一案,民人傳帖聚眾,其勢洶洶。江蘇揚州聚眾毆辱教士,曾國藩咨報訊辦,粗有頭緒。臺灣壯勇殺死教民,英桂尚未將辦理情形咨報;而該國使臣屢請拏辦正兇,情詞迫切」等語。傳教一事既已載在條約,勢難顯為禁止;惟在自端趨向,崇正黜邪。見在辦理各件,務須妥慎籌維,當行者就案完結、當拒者按約辨明;不至日久遷延,橫生枝節,方為妥善。著曾國藩、英桂、馬新貽、丁日昌、卞寶第、李鶴年各將見辦未結之教案,迅速設法了結;毋稍遍徇,致辦理不得其平,轉滋流弊。原摺著各鈔給閱看。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 ——以上見同治朝「東華續錄」卷七十四(同治七十四)。 冬十一月庚子(二十七日),諭:『英桂、卞寶第奏「臺灣領事官縱令洋將違約妄為,請飭總理衙門辦理」一摺,臺灣領事官吉必勳於議結之案忽然翻約,縱令 噹開砲擄船,占踞營署,偪死副將大員、殺傷兵勇、焚燒軍火局庫、索取兵費種種違約,實屬有心搆釁,豈能稍事姑容;已諭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會英國公使辦理矣。臺灣物阜而民雜,近年各國通商,易於啟釁;英桂、卞寶第務擇為守兼優、通達事體之鎮道大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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