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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版面影像】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二年丁卯(一七四七)春正月癸卯(十三日),准福建商民赴臺灣販運米榖。 夏四月乙亥(十六日),諭:『大學士、九卿奏:巡察御史應否差往?兩議請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施。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為泛常;毫無裨益,反於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於事務有益。盛京等處巡察官員,俱照所奏,即令撤回;每屆三年,該衙門應否差員之處請旨。其臺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著交該督、撫定擬具奏;到日再降諭旨』。 丙子(十七日),命福建籌備臺灣積貯事宜。 秋七月辛亥(二十三日),高山緣事降調,以永寧署福建布政使(原任直隸按察使)。 九月丁巳(三十日),以陳大受為兵部尚書,調潘思&9096&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乾隆朝「東華續錄」卷八(原乾隆卷二十五至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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