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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十四年

【第 23 頁:版面影像】

民人鄭純、周寅進山將黃教殺死,經文武驗明抬回;黃芳一犯,亦係夥匪蘇彩龍等在山後帶傷擒獲。其文武官兵止有堵截圍困之力,並無當場殺獲之功。至萬其茪、吳化龍、陳元璋等,並未親手砍殺擒獲」各等語。是其僥倖冒功,果不出朕所料。綠旗欺詐,一至於此!當朕正在整飭之時,尚敢貪功罔上,實堪駭異!吳必達等統兵剿賊,並不實力奮勉、剋期竣事,已屬咎無可逭。乃於奏報獲賊時,又為革弁冒陳功績,直是喪盡天良;非降、留薄懲,所可示儆。吳必達即著革職,令其自備資斧往雲南效力。余文儀向為刑部司官,尚能辦事,且係文職,著從寬革職,以刑部員外郎用;仍帶革職留任,俟十年無過,再予開復。葉相德見在派往雲南軍營,著革職,仍留提督之任,自備資斧在滇帶領水師,以觀後效;仍交經略大學士傅恆留心察看。如該提督尚不感奮出力,即奏明以軍法從事。副將戴廷棟首先捏飾稟報,尤為此案罪魁;著革職,發往雲南在水師隊內行走,自備資斧效力贖罪。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軍法從事。崔應階前次不加詳覈,據稟率報,雖有應得處分;今既據實覆奏,所請交部察議之處,著加恩寬免。朕於臣工功罪大小輕重,悉視其人所自取;不肯令有絲毫屈抑,亦不容其稍涉幸免。此臨御三十四年以來所可自信,亦天下臣民所當共信者。至於批覽章疏,並非豫存逆詐億不信之成見,而其中略有情偽自難掩覆;所謂「物來畢照」,實亦先覺之出於自然者。如此案一經指詢,其虛飾之跡果無遁形;又如湖南巡撫方世俊查辦傳布謠詞一案竟欲歸之已故之李

【第 24 頁:版面影像】

文有,顢頇了事,及傳諭該撫確切根究,則展轉傳寫之犯及知縣陳夢湘隱飾教供諸情節,無不水落石出。可見虛偽之端,實為天理所不容;天理所不容,即不能逃朕之照鑒。朕非欲自矜明察,而揆情度理自皆歷歷不爽,則弄巧罔上者徒自取罪,而總不知朕實心愍之!所有崔應階各摺及從前廷寄,並著發鈔。將此諭令中外知之』。

以孫孝愉為福建按察使(由汀漳龍道遷)。

秋八月庚午(二十一日),以李本為福建按察使(由四川松茂道遷)。

冬十月己酉朔,諭:『……李本著調補四川按察使;其福建按察使員缺,著張鎮補授』。

癸酉(二十五日),禁福建、廣東民人私赴臺灣;見流寓者,編設保甲,毋任藏奸。

十一月乙未(十七日),福建水師提督葉相德在軍營病卒,贈太子少保,入祀旌勇祠;賞銀一千兩治喪,予祭葬,謚「壯果」。

——以上見乾隆朝「東華續錄」卷二十五(原乾隆卷六十九至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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