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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十六年

【第 25 頁:版面影像】

乾隆三十六年

乾隆三十六年辛卯(一七七一)春正月〔甲辰〕(初二日),免福建臺灣府屬本年額徵粟米。

三月戊午(十七日),諭:『……富明安著補授閩浙總督,即赴新任』。

夏四月癸未(十三日),諭軍機大臣等:『前據崔應階奏「臺灣地方半係粵莊,俱廣東民人居住。若地方官亦係粵人,恐不無瞻徇同鄉;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嫌怨滋事,辦理頗為掣肘。請嗣後廣東人任臺灣文員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時以其調劑官民起見,似亦防微杜漸之道,是以批交該部議覆准行。今金門鎮總兵龔宣來京陛見,召對之次,詢以臺灣地方情形;據稱:「前歲冬,閩、粵莊民仇殺一案,曾經派委文武員弁內籍隸閩、粵管分者,曉示伊等以同鄉相信,易於聽從,旋即解散。況且在臺郡武職,閩籍並不回避,而文職則概屏粵人;設遇兩莊間有搆爭之事,若專令閩籍武弁往諭,粵莊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服其心,於海外情形轉屬無益」等語。所奏似屬有理。臺地閩

【第 26 頁:版面影像】

、粵錯居,易生仇釁;若不過私相聚鬨,豈能盡以官法繩之,又不便聽其積嫌滋事。是員弁等之隨宜調劑,亦不可少;而佐雜兼用粵人,頗覺相宜。況閩人任臺地武職之例,並未改更;獨於粵籍文員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縣令職司民牧,倘於寄居粵戶瞻徇鄉情,公事不無掣肘,尚可云杜漸防微;若佐雜微員本非親民之官,既無慮其跡涉嫌疑,且可資以消彌釁鬥,若慎選粵籍中之明幹者遷調數人任隸臺郡,於地方公務實有益而無損。崔應階前奏,乃不拘大小文員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廢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著傳諭鍾音,將此例另行詳悉妥議具奏』。尋奏:『臺灣惟廣東惠、潮二府、嘉應一州三屬人居住為多,嗣後知縣惟惠、潮、嘉三屬人員不與選調,其餘文職均照武職不避閩人之例,通行選調』。從之。

五月辛丑朔,諭:『……湖廣總督缺,著富明安調補。……鍾音著補授閩浙總督;其福建巡撫員缺,著余文儀補授』。

——以上見乾隆朝「東華續錄」卷二十七(原乾隆卷七十三至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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