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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頁:版面影像】 乾隆四十一年 乾隆四十一年丙申(一七七六)夏四月辛酉(二十日),諭:『鍾音奏:「臺灣府諸羅縣知縣李倓見年五十五歲,尚無子嗣,呈請攜眷赴臺;查與定例相符,應請准其攜帶」等語。臺灣文職官員,知縣以上年過四十無子者,方准攜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時?殊可不必。該處雖遠隔重洋,自設立府縣以來,地方寧謐,與閩省內地無異;且各員攜眷赴任,不至內務分心,於辦公亦甚有益。方今中外一家,更不必過存畛域之見。即如伊犁等處距邊萬餘里,其駐守之將軍等官俱准其攜帶家眷;何獨於臺灣過為禁制乎!王道本乎人情,舊例尚未為允協。嗣後臺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若干、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俱准其攜帶;其不願帶者,亦聽其便。著為令』。 秋九月壬午(十四日),以梁敦書為福建按察使(由湖南長寶道遷)。 冬十月辛亥(十三日),以余文儀為刑部尚書、德保署福建巡撫(由署吏部左侍郎署)。 癸丑(十五日),以馮廷丞為江西按察使(由福建臺灣道遷)。 十一月丙子(初八日),調梁敦書為湖南按察使,以奇寵格為福建按察使(由糧驛道遷)。 【第 28 頁:版面影像】 ——以上見乾隆朝「東華續錄」卷三十二(原乾隆卷八十三至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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