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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通省稅釐總局行知議定臺灣南北路添改各缺捐助病故人員遺留眷柩還鄉銀數(光緒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 23 頁:版面影像】

福建通省稅釐總局行知議定臺灣南北路添改各缺捐助病故人員遺留眷柩還鄉銀數

福建通省稅釐總局司道,為行知事。

案查閩省病故人員遺留眷柩無力還鄉,先經公議籌捐資助銀兩在於通省司、道、府、廳、州、縣應領養廉內按照實領銀數酌提百分之一,續議通省府、廳、州、縣更動各缺按缺派捐,一併由局收儲,隨時查明核給。先後詳奉督、撫憲批準刊入「省例」,通飭遵辦在案。茲查臺北地方已奉奏準添設臺北府、淡水、宜蘭二縣,又將淡水同知改為新竹縣及噶瑪蘭通判改為基隆通判,又府城南路同知移劄卑南、鹿港北路同知改為中路同知,又車城南猴洞地方建設恆春縣,維時詳議按缺派捐故員資助而臺灣南、北路添改各缺均未議及。自應體察各缺情形分別酌定,以便檄飭捐繳。現經本司道公同酌議,請將臺北府按照內地各府一體派捐七兌番一百元,淡水縣派捐七兌番一百元,新竹、宜蘭

【第 24 頁:版面影像】

兩縣各派捐七兌番五十元,恆春縣派捐七兌番三十元,基隆通判與南路、中路同知各派捐七稅番三十元;所捐番銀均以庫平繳收,以昭劃一。除詳兩院憲暨移行查照外,合併行知。

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札(恆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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