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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七年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光緒七年辛巳(一八八一)春二月己未(二十七日),何璟奏:『閩省臺灣北路地

【第 43 頁:版面影像】

方奏准添設知府等缺案內,聲明應給廉俸及祭祀、役食等項另辦在案。伏查臺北新設一府,曰臺北府;改噶瑪蘭通判移設一廳,曰臺北廳分防基隆通判;裁淡水同知分設二縣,曰淡水縣、新竹縣;承噶瑪蘭舊治新設一縣,曰宜蘭縣。裁臺灣、嘉義二縣訓導並彰化縣艋舺縣丞而移設改設者曰臺北府學教授、新竹縣學訓導、臺灣府經歷,改原設淡水廳教諭、噶瑪蘭訓導為縣學者曰淡水縣學教諭、宜蘭縣學訓導,裁竹塹、羅東二巡檢而改設者曰新竹縣典史、宜蘭縣典史,又添設淡水縣典史。各該衙門辦公所需例有支款;現今折衷定擬,共應需俸公等銀五千七百十七兩零、養廉銀四千九百兩。除動府屬租價、餉耗、鹽課及向有坐編堪以協濟外,計俸公等項不敷銀二千三百四十三兩零。淡水、新竹兩縣現甫辦理升科,應請暫在臺北裁兵餘米變價項下撥用。又養廉不敷銀二千八十一兩零,並請暫撥臺灣、鳳山、彰化等縣耗羨應支。仍俟淡、新清糧定案,與俸公等項不敷之數統行分別改編。所有光緒五年臺北銷冊,即照現擬數目覈辦』。下部知之。

——見光緒朝「東華續錄」卷三十九(光緒三十九)。

夏四月己亥(初八日),調勒方錡為貴州巡撫、岑毓英為福建巡撫。

調鹿傳霖為四川按察使,以張夢元為福建按察使。

諭軍機大臣等:『臺灣為南洋門戶,防務緊要。日本前議琉球一案,未允所請;該使臣悻悻而去,難保不藉端生釁。自當思患豫防,嚴行加備。岑毓英久歷戎行,諳習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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