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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六年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員不准到任、調署候補人員不准委署他缺並停派各項差使」,仍予查參追辦。一、各項奏銷。查閱省奏銷,以地丁為大宗,耗羨、糧米、米耗等項附之;鹽課係自為奏銷,而鹽折附之。地丁、鹽課奏銷二案,歷辦並無違誤。除鹽課照額全完外,其地丁、鹽折未完職名,向於奏銷考成冊內造報,並另造簡明清冊送部;現催各屬依限趕辦。屆時先將未完一分以上各員職名開單奏報,以昭慎重。一、減廉減平。查咸豐三年起文武各官減成養廉並道光二十三年以後減平銀兩,原應解部充餉;惟閩省庫藏奇絀,悉已借墊軍需並辦臺防,動用無存。現奉諭旨辦理海防,一切修建砲臺、操演兵輪,購置鎗砲、軍火,並購鐵甲巨艦、添募陸勇、繕備舟師,正在水儘山窮;前挪者無可籌還,現扣者尚須續墊:此係實在情形。應請俟防務稍有端倪,再行分款提解』。下戶部知之。

——見光緒朝「東華續錄」卷三十五(光緒三十五)。

秋七月戊子(二十二日),諭:『何璟等奏「勦除漏網匪徒」一摺,福建臺灣府匪徒劉參根以漏網餘孽潛匿多年,輒又糾眾滋擾;本年五月間,經臺灣鎮總兵吳光亮等派兵往捕,膽敢率眾抗拒;各兵勇奮力合勦,拏獲正法,餘匪一律殄除:辦理尚為妥速。所有在事出力各員,准其擇尤保獎,毋許冒濫』。

——見光緒朝「東華續錄」卷三十六(光緒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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