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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巡撫劉銘傳奏報查明臺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片(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

【第 67 頁:版面影像】

臺灣巡撫劉銘傳奏報查明臺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片(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注一)

竊准戶部咨覆:『台北設立機器局應需機器各料件用過銀兩開單奏報一案,查外省購買外洋機器在奏定新章以前者,原准自行購買;若在奏定新章以後者,即應遵照新章聽候海軍衙門暨戶部覈定,不得擅自定議。今臺灣所購機器等項是否在新章以前?飭查定購年月日期,專案報部覈辦』等因。即經行局將前次奏報購買機器、槍彈等項原定年月,分晰開單詳咨;並於本年二月臣「奏請定章」摺內聲明飭查未奉新章以前所購外洋軍火料件年月日期,速行補報(注二)各在案。茲據軍械所、機器局將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地未奉新章以前定購機器料件共價庫平銀五萬六千四百三兩三錢二分一釐三毫六絲七忽六微,聲明原定年月日期補報,由善後局司道覈詳奏咨前來。

臣查前項機器料件,既系未奉新章以前業經購定,自應趕緊截清,補行奏報。以後如需何項機器,凡向外洋採購者,無論鉅細,先行開列清單,詳咨核准,再行定購,以

【第 68 頁:版面影像】

符新章。除飭將所購各項歸案造銷並另單咨呈海軍衙門暨咨戶、工部外,所有查明臺灣未奉新章以前定購外洋機器料件緣由,理合恭摺奏報。

再,砲台兵房工程已用外洋鐵水泥三萬六千桶,亦在未奉新章以前;先經臣於「奏請續購」案內聲明,飭局詳請補咨。

(注一)按此片未見「劉壯肅公奏議」。

(注二)按「奏請定章」摺見「奏議」(「文叢」本)二六二面,題為「請飭部定外洋購料章程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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