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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部片送軍機處關於官商合辦臺灣煤礦議立章程(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第 81 頁:版面影像】

戶部片送軍機處關於官商合辦臺灣煤礦議立章程(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戶部為片送事。

所有本部會同總理衙門議覆「臺灣煤礦招商承辦所定章程種種紕謬,請旨即飭停辦以杜流弊」一摺,本部現定於八月十五日具奏。相應先將該撫所送章程抄錄手摺,片呈軍機處備查可也。須至片呈者。

右片呈(計抄章程一份)軍機處。

附章程

謹將官商合辦臺灣煤礦議立章程,抄送察鑒。計開:

一、官商合辦煤務,請以二十年為限。目下創辦之始,官出公款十萬元、商出成本二十萬元,共計三十萬元,擇一公妥之人掌管。以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合承十二萬兩,承買從前官辦之新舊機器、車路、房屋以及煤務應需一切大小零星物件;其餘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作為新開煖煖地方官井並添置機器、房屋及雇請人工各項費用。自開辦以至限滿,凡有煤務中用人、理財以及一切大小事宜,統由包商一手經理,官中免予過問,俾得事權歸一,是為第一要務。

一、官出公款十萬元,應由包商呈具收領股票一張,繳官存案。以後每月應將出入總數立報單四張,一張繳官、三張分交三大股東;每至一年,應將煤務出入總數造具四柱簡明清冊,一本呈官存查,另三本繳三大股東查核。或贏或絀,均以「官一商二」勻攤。

【第 82 頁:版面影像】

一、商繳承買從前機器以及煤務所用一切物件共銀十二萬兩,收訖之後,應請由官給予收條一紙,以昭憑信。

一、北斗新舊煤井出煤甚少,不久且將告竭。包辦以後,先就煖煖一處擬開新井;如出煤不敷售賣,應準再開別處。若所開煤井系屬民地,請官秉公酌定地租,不使居奇,以顧大局。

一、現在擬開煖煖煤井,請於附近之處准予擇地建設煤棧;如有需及民地,應請由官酌斷地租,無任居奇,俾免掣肘。倘有再開別井,亦應仿照此條辦理。

一、擬於基隆一帶港岸擇地開建碼頭,約水深二十尺,使數萬石洋輪可以傍岸接運,以免盤駁。此項工程量估應需經費若干?煤務應出一半、鐵路總局應出一半;建完後,公同合用。

一、擬開煖煖煤井,如有應需運煤小鐵車路接入大車路,經維等請官飭辦者,隨時再行議貼路價。

一、擬包辦以後所出煤炭,概不過篩發售,止總煤一裝;官中每月應需一千頓,每頓按定中價三元,永遠不得加減。按月煤交價發,准免積欠。

一、請給發「臺灣煤礦總局」木質關防一顆,以昭信守而杜弊混。

一、開掘煤井工程浩大,倘遇開出五金及煤油等項別礦,應由包商報明勘驗,仍由原包商設法開辦。如需本銀,仍照「官一商二」章程;或贏或絀,亦均照算。仳乃意外之事,萬一有之,應請免提歸官並免招別商承辦,以全體面而顧資本。

一、凡臺灣產煤之地,在維等包限二十年之內,應請不准別商另行包開,以免兩敗。

一、民洞私開,除附近有礙新舊煤井者請官禁止外,其餘悉照現在官辦章程辦理。如官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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