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78種:清季臺灣洋務史料 →上諭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請官商合辦臺灣礦務種種紕繆著交部議處(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上諭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請官商合辦臺灣礦務種種紕繆著交部議處(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第 90 頁:版面影像】

上諭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請官商合辦臺灣礦務種種紕繆著交部議處(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軍機大臣字寄福建臺灣巡撫劉: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奉上諭:『戶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奏「臺灣煤礦招商承辦章程種種紕繆,請飭停辦」一摺,前以基隆煤礦劉銘傳與英商訂擬合同,辦理粗率,當經降旨申飭,並諭令慎選賢員,另籌辦法。該撫宜如何認真覈實,妥為經理!乃此次所奏,僅稱訪招富商同官合辦。迨章程送部後,經該衙門會同查覈其辦法種種紕繆,所稱可疑者三、必不可行者五,實屬抉摘隱微,確中情弊。此事既經官商合辦,自應官為主持;何以一切事宜悉授權於商人,官竟不能過問?且章程內既稱各股皆系華人,何以總管礦務轉用洋人?顯有冒充影射情事。其開挖河道自撤藩籬一節,更於海防大有關係。況以特旨飭令另議之件,該撫並不奏明請旨,輒即議立章程、擅行開辦,尤非尋常輕率可比!劉銘傳著交部議處。該撫接奉此旨,即將現辦之局趕緊停止,不准遷延回護。從來創辦重大事件,必應慮及久遠,慎之於始;不可膠執己見,亦不可輕信人言。基隆煤礦久無成效,該撫務當熟思審慮,籌一妥善辦法,明晰具奏,候旨定奪;勿再率意徑行,致干重咎。戶部會奏摺著鈔給閱看。將此由四百里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

【第 91 頁:版面影像】

來。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