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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頁:版面影像】 一、籌餉。以上各層,此時創立之需,日後久遠之費,凡一切薪水教練之資,加給口糧之額,購船、造船、修船及軍械、槍砲、火藥、駕駛工食、日用、煤斤諸項,為數浩繁,非有大宗巨款,不能開辦,非有不竭餉源,無以久持。臣等於同治五年奏明提出四成洋稅,由戶部另款存儲,原以備不虞之用,無如歷年以來,陸續借撥,所存無多,計開辦所需,已不敷十之二三,亟宜破除成見,統籌大局,權衡利害,孰重孰輕;先籌目前開辦經費,應用若干,即速集若干,此濟急之用也。再於一切開源節流之計,悉力設法,凡可盡人力因地利以裕國計者,專心悉慮,切實經營;期補挹注之急需,求充永遠之支應,此經久之用也。兩層均應詳籌確鑿辦法,厚備堅持,不至半途而廢,庶幾應變有資,而歷久可恃。 一、用人。以上各事,一不得人,均歸虛費,然其誤在於用非其人,而不在法之未善,不得謂事之不可為,應簡派知兵重望、實心辦事、熟悉洋情之大員,為之統帥,責成經理,及遴派得力提鎮將領為之分統,均由各大臣實舉所知,公議會推,奏請欽定。 一、持久。天下事,事前以為多事,事至苦於無及,及事之已過,又漸即因循,終等於具文。無事不然,而於用兵馭外為尤甚,方今大局攸繫,莫如外患,禦患之道,莫如自強;非局中、局外同心切籌,堅持定見,豈能有濟;如此時果有直截易辦之法,原屬大快。今既不能,則凡屬內外臣工,皆知此事為國家切要之事,即應皆知此事為分內 【第 45 頁:版面影像】 宜籌之事,自當博採眾論,集思廣益,期於萬全。設所見未能僉同,斯閱時不免變計,與其半途中止,轉不若不辦之為愈。果其揆時度勢,意見相同,均以為不能不辦,則一經議定,開辦之後,應如何一心一力,歷久堅持之處,尤宜同盡公忠,永維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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