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88種:道咸同光四朝奏議選輯 →道咸同光四朝奏議選輯(上)→變通福建陸路練營疏(同治十三年)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變通福建陸路練營疏(同治十三年)

【第 44 頁:版面影像】

一、籌餉。以上各層,此時創立之需,日後久遠之費,凡一切薪水教練之資,加給口糧之額,購船、造船、修船及軍械、槍砲、火藥、駕駛工食、日用、煤斤諸項,為數浩繁,非有大宗巨款,不能開辦,非有不竭餉源,無以久持。臣等於同治五年奏明提出四成洋稅,由戶部另款存儲,原以備不虞之用,無如歷年以來,陸續借撥,所存無多,計開辦所需,已不敷十之二三,亟宜破除成見,統籌大局,權衡利害,孰重孰輕;先籌目前開辦經費,應用若干,即速集若干,此濟急之用也。再於一切開源節流之計,悉力設法,凡可盡人力因地利以裕國計者,專心悉慮,切實經營;期補挹注之急需,求充永遠之支應,此經久之用也。兩層均應詳籌確鑿辦法,厚備堅持,不至半途而廢,庶幾應變有資,而歷久可恃。

一、用人。以上各事,一不得人,均歸虛費,然其誤在於用非其人,而不在法之未善,不得謂事之不可為,應簡派知兵重望、實心辦事、熟悉洋情之大員,為之統帥,責成經理,及遴派得力提鎮將領為之分統,均由各大臣實舉所知,公議會推,奏請欽定。

一、持久。天下事,事前以為多事,事至苦於無及,及事之已過,又漸即因循,終等於具文。無事不然,而於用兵馭外為尤甚,方今大局攸繫,莫如外患,禦患之道,莫如自強;非局中、局外同心切籌,堅持定見,豈能有濟;如此時果有直截易辦之法,原屬大快。今既不能,則凡屬內外臣工,皆知此事為國家切要之事,即應皆知此事為分內

【第 45 頁:版面影像】

宜籌之事,自當博採眾論,集思廣益,期於萬全。設所見未能僉同,斯閱時不免變計,與其半途中止,轉不若不辦之為愈。果其揆時度勢,意見相同,均以為不能不辦,則一經議定,開辦之後,應如何一心一力,歷久堅持之處,尤宜同盡公忠,永維大局。

.本文顯示:共  3  頁 .目前位置:第 3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3]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